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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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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博体育注册员会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南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党工委、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及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考核问责办法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开发区环保分局受市环保局委托对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保障,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二)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
  (四)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
  (五)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三章  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保持环境质量稳定,协调地区和部门之间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及措施,并适时评估和修订;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组织实施防治大气、水、土壤、噪声、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污染防治,保障环境安全;
  (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监督管理,严把环境准入关口,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对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予以保护,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
  (八)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九)实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与激励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体系。 
  第四章  党委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组织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以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九条  宣传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部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五章  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并监督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行为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协调促进生态经济、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划以及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与措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列入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办理工业改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加强环境保护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因环境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注销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信息交流反馈、环保法律法规咨询、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
  第十八条  司法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环境损害行政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与绿色采购;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依法依规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将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研究确定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结论,对负有责任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问责处理决定;会同环境保护、司法等相关部门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依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依法取缔城市规划区外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协助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牵头组织实施市本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牵头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和推进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减排,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规定,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各功能区定位;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均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并征询环保部门意见。规划编制过程中涉及生态敏感区、环境敏感区以及重大安全隐患地区的专项规划,在上报审批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统筹推进城市粪便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市政施工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统筹推进现有道路两侧需安装声屏障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对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人口集中区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监督管理垃圾处理场和垃圾中转站,加强污染防治和纠纷调处;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城市规划区内矿山非法开采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门、海事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港口、码头开展环境治理,督促港口码头业主按规定开展环保设施专项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公路交通干线污染治理,监督汽车运输工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防范营运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海事部门负责推进船舶污染治理。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牵头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划定水功能区划,负责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市区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和执法,维护河势稳定;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指导农业用地、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以及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开展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工作,指导开展修复治理工作;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扶持处置农业废弃物的相关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组织渔业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渔业水体生态及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渔业水域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业节能减排和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和服务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做好水产畜牧业生态养殖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九条  林业和园林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森林防火、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依法指导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合理规划和建设水源涵养林,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植被的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依法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保护古树名木等环境要素。
  第三十条  商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推动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促进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的产业引导,严格根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筛选项目企业,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企业不纳入引进洽谈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监督管理,配合防治噪声、震动等污染;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第三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使用,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核与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审计监督,促进环境保护治理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审计内容;配合做好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  旅游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明确景区在建设及运行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指导旅游景区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督促所监督管理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指导督促所监督管理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税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第三十八条  工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依法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监督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综合整治,督促矿山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中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根据统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
  第四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五条  海绵城市与水城建设办公室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组织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水环境综合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城市内河污水直排口整治和截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地震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及时提供震情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研判,提出合理建议,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第四十七条  气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制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其他有关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机构设立的“三定方案”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  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十九条  审判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执行;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审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信息交流反馈、环保法律咨询、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
  第五十条  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司法公正;查办和预防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和共享、环保法律咨询、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结合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细化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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